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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以色列的存在权”?

2007年02月3日
作者 刘波 09:02 | 点击 (306) | Permalink 本文地址 | Comments 最新回复 (8) | 一般分类
    2006年1月巴勒斯坦大选哈马斯上台以来,以色列和西方世界即以哈马斯政府不承认“以色列的存在权”为由拒绝继续和平进程,并对巴勒斯坦人民胆敢通过投票选择哈马斯进行集体惩罚,断绝援助,实施经济封锁,甚至截留本属于巴政府的税款。但我们要问的是,什么叫“以色列的存在权”?以色列是否承认过巴勒斯坦国的存在权?以色列可曾在历史上任何时候同意按照联合国181号和242号决议的要求让巴勒斯坦人建国?对于一个没有划定自己的边界、占领着别国领土、并在中学课本的地图把整个巴勒斯坦地区划归自己的国家,要巴勒斯坦人如何承认?对于一个从未就巴勒斯坦人遭受的驱逐和杀害承认过、赔偿过和道歉过的国家、并仍在每天压迫和羞辱着巴勒斯坦人的国家,要巴勒斯坦人如何承认。要求巴勒斯坦人承认“以色列的存在权”,就是要求一个被当作低人一等的民族、一个被拒绝给以基本人权的民族公开承认自己就是低人一等。然而,对于已经骄傲地战斗了将近60年的巴勒斯坦人民来说,这可能吗?!

 

     “以色列的存在权”对巴勒斯坦人意味着什么?

     作者:约翰·怀特贝克(John Whitbeck)

     译者:刘波

     自2006年巴勒斯坦大选以来,以色列和大多数西方国家就坚称,巴以和谈的主要障碍是哈马斯拒绝“承认以色列”,拒绝“承认以色列的存在”,或拒绝“承认以色列的存在权”。

     以色列、美国和欧盟以这三个短语为由对巴勒斯坦人实施集体惩罚。媒体、政客甚至外交官都在将这三个短语交互使用,仿佛它们是一个意思。但它们不是一个意思。

     “承认以色列”或者承认任何国家,是一国对另一国正式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外交行为。要一个政党或政治运动对一个国家作外交承认是不合适的,事实上是荒谬的。简言之,要哈马斯“承认以色列”是一种模糊、混乱和欺骗性的表达方式,掩盖了对巴勒斯坦人的真实意图。

     “承认以色列的存在”,此语给人的第一印象是:简单地承认一种现实。但这一用语涉及了一个严肃而实际的问题。承认哪个以色列?以色列总该有个边界吧。是1947年联合国大会建议的“犹太国”?(该国占历史上巴勒斯坦地的55%。)还是1948年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占领的土地?(占历史上巴勒斯坦地的78%,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认为那就是“以色列”或“以色列本土”)。抑或是以色列在1967年6月之后占领的土地?这占历史上巴勒斯坦地的100%,也就是显示在以色列教科书地图里的、没有任何“绿线”(译注:1967年中东战争前的停火线)的“以色列”?

     以色列从未确定其边界,因为确定边界必然意味着限定边界。如果说“承认以色列”就是对巴勒斯坦执政党哈马斯的要求,那么哈马斯在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将一个以色列国家的存在认作为一种现实,因为这个国家在今天没有任何具体的边界。实际上,哈马斯的领导层近来也正是拒绝承认以色列。

     “承认以色列的存在权”,与前二者相比,对哈马斯和巴勒斯坦人的这一要求属于截然不同的范畴。这一短语不涉及外交程序,也不是简单地接受一种现实,而是要求他人作一个道德判断。

     “承认以色列的存在”与“承认以色列的存在权”区别甚大。从巴勒斯坦人的角度而言,其区别这就像是问一位犹太人,“你承认纳粹大屠杀是否发生过?”,还是“你认为纳粹大屠杀在道德上是否合理?”要巴勒斯坦人承认“巴勒斯坦大灾难”(Nakba)曾经发生过是一回事——Nakba是指1947-1949年间大部分巴勒斯坦人被逐出家园。但要他们公开承认巴勒斯坦大灾难的发生是“正当的”(译注:英文中right有“权利”与“正当”双重含义),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对于犹太人来说,纳粹大屠杀代表了不可遗忘、不可饶恕的巨大浩劫与非正义行径,而Nakba之于巴勒斯坦人,正如纳粹大屠杀之于犹太人,同样是不可遗忘、不可饶恕的。

      要求巴勒斯坦人承认“以色列的存在权”,就是要求一个被看作低人一等的民族、一个被拒绝给以基本人权的民族公开承认自己就是低人一等。那将意味着要求巴勒斯坦人安心接受他们曾经并正在遭受的种种待遇。即便19世纪的美国政府在讨论应当留给幸存的美洲土著人多大“保留地”的时候,也没有要求他们先正式承认欧洲殖民者对他们进行的种族灭绝是“正当的”。美国也没有以经济封锁和饥饿政策做威胁,要求美洲土著人舍弃仅存的尊严,接受这种“正当性”。

     一些人认为,亚西尔·阿拉法特曾经承认过那种“正当性”,他那么做只不过是为了摆脱一些人对他的肆意妖魔化、并得以同美国人直接对话——与其说是对话还不如说是听取美国人的说教。但实际上,在1988年于斯德哥尔摩所做的著名演讲中,他说的是接受“以色列在和平与安全下存在的权利”。很明显,这一用语涉及的是一个国家事实上的存在状态。它没有涉及那个存在主义的问题,即为了让给一个外来民族腾出地方而将巴勒斯坦人赶出家园、将其财产洗劫一空,这是否是“正当的”。

     在历史上是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首创“以色列的存在权”一语,只要遇到愿为本民族利益奋起抗争的巴勒斯坦领导人,此语就被用作拒绝谈判的借口。那些仍在使用此语的国家应当说完全知道这句话对巴勒斯坦人意味着什么,包括道德和心理意义。

     然而,许多善良可敬的人们依然会被“以色列的存在权”一语表面上的直白所欺骗,并相信那是一个合理的要求。他们会认为,如果说“存在权”是合理的,那么对“存在权”的拒绝就必然是不合理的,而实际上巴勒斯坦人之所以拒绝,只是为了保持他们作为人类平等一份子的基本人格和尊严。巴勒斯坦人深切感受到,他们需要保留这份尊严。哈马斯一直拒绝这一要求,根据民意调查,对哈马斯的这一态度表示认同的巴勒斯坦人占总人口的比例,甚至大大超过了2006年1月大选中支持哈马斯的人口比例。

     任何真正意识到以巴和平重要性的人、真正想为两个民族寻求一个体面未来的人都必须承认,要求哈马斯承认“以色列的存在权”是不合理的、不道德的和不可能得到接受的。然后,我们还必须坚持要求放弃这一阻碍和平进程的要求,结束对巴勒斯坦的经济封锁,并恢复以正义方式实现和平的努力。

     (原载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2月2日,作者怀特贝克是一位国际律师,著有《怀特贝克的世界》一书,曾在巴以谈判中任巴方顾问。)

     译者附注:“Israel's right to exist”国内通译为“以色列的生存权”,笔者认为这纯为照顾汉语习惯而有误译之嫌,故按原文直译为“以色列的存在权”。不难看出,不论是英文里的“Israel's right to exist”还是汉语里的“以色列的存在权”都显得蹩脚、不合语言习惯——“权利”为未来可行之事,“存在”为现下既存之物,何谓“存在”之“权利”?不得不佩服首创这一词汇的基辛格之阴险,也说明此语的发明纯为一种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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